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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华体汇捐贈管理製度

時間:2024-06-27 16:48:33  來源:  作者: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規範許昌市紅十字會(hui) 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hui)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e) 捐贈法》、《國務院關(guan) 於(yu) 促進紅十字事業(ye) 發展的意見》、《河南省紅十字會(hui) 捐贈工作管理辦法》等法律和文件精神,製定本製度

條  官网华体汇(以下簡稱“紅會(hui) ”)指導縣級紅十字會(hui) 的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

條  各級紅十字會(hui) 應加強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管理,規範募捐和接受捐贈行為(wei) 。

條  市紅十字會(hui) 可以授權基層紅十字組織協助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紅十字會(hui) 以外的單位和個(ge) 人未經縣級以上紅十字會(hui) 授權,不得以紅十字的名義(yi) 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

條  各級紅十字會(hui) 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依法接受同級民政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各級紅十字會(hui) 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應當嚴(yan) 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hui) 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等法律法規關(guan) 於(yu) 紅十字標誌和名稱使用的規定,不得違背國際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不得損害紅十字會(hui) 名譽。

第二章  開展募捐

第七條  各級紅十字會(hui) 依法開展的募捐活動包括麵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公開募捐和麵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條  各級紅十字會(hui) 開展公開募捐,要按照民政部、河南省紅十字會(hui) 《關(guan) 於(yu) 紅十字會(hui) 開展公開募捐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的有關(guan) 要求執行。

第九條  各級紅十字會(hui) 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項的,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履行批準程序。

第十條  各級紅十字會(hui) 開展公開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

(二)舉(ju) 辦麵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義(yi) 演、義(yi) 賽、義(yi) 賣、義(yi) 展、義(yi) 拍、慈善晚會(hui) 等;

(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ti) 發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第十一條  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在民政部統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發布公開募捐信息,並可同時在紅十字會(hui) 官方網站、微信公眾(zhong) 號等網絡平台發布公開募捐信息。

第十二條  各級紅十字會(hui) 與(yu)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ge) 人合作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依法簽訂書(shu) 麵合作協議,募捐的全部收支應納入紅十字會(hui) 捐款賬戶進行統一的財務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紅十字會(hui) 可以接受國(境)外和轄區以外單位和個(ge) 人的直接捐贈,未經省紅十字會(hui) 授權,不得到國(境)外和轄區以外開展公開募捐。

第三章  接受捐贈

十四條  各級紅十字會(hui) 接受的捐贈財產(chan) 應當是捐贈人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chan) 。捐贈財產(chan) 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jia) 證券、股權、知識產(chan) 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chan) 。接受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jia) 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

第十條  紅十字會(hui) 接受捐贈,可根據實際情況,或與(yu) 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或請捐贈人出具捐贈函,約定捐贈財產(chan) 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nei) 容。捐贈人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guan) 係人作為(wei) 受益人,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不得利用捐贈從(cong) 事營利活動。捐贈財產(chan)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各級紅十字會(hui) 應當拒絕接受。

第十條  紅十字會(hui) 接受捐贈後,應及時向捐贈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印)製的捐贈票據。捐贈人匿名或放棄捐贈票據的,應當做好相關(guan) 記錄。

 第四章  捐贈管理

十七條  各級紅十字會(hui) 應當建立捐贈財產(chan) 的財務管理、內(nei) 部控製、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等製度,規範捐贈財產(chan) 的管理和使用。

十八條  紅十字會(hui) 應當按照募捐方案、捐贈協議或捐贈人意願處分接受的捐贈財產(chan) ,用於(yu) 符合紅十字會(hui) 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十九條  紅十字會(hui) 不得違背募捐方案、捐贈協議或捐贈人意願擅自改變捐贈財產(chan) 的用途。如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書(shu) 麵同意。對於(yu) 沒有具體(ti) 捐贈意向的捐贈財產(chan) ,紅十字會(hui) 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統籌安排使用,其使用情況應向捐贈人及時反饋。

二十條  使用捐贈財產(chan) 開展的人道公益項目,一般應由紅十字會(hui) 係統組織實施;特殊情況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資質的社會(hui) 機構負責具體(ti) 執行。

第二十條  紅十字會(hui) 使用捐贈資金開展人道救助工作所產(chan) 生的實際成本,可從(cong) 捐贈資金中據實列支並向社會(hui) 公開。從(cong) 捐贈資金中列支實際成本,應在接受捐贈時通過捐贈協議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贈人事前明示,嚴(yan) 格限製列支額度和使用範圍。實際成本主要包括項目聘用人員的報酬、誌願者補貼和保險,使用房屋、設備、物資發生的相關(guan) 費用和為(wei) 管理項目發生的差旅、物流、交通、會(hui) 議、培訓、審計、評估等費用。捐贈資金不得用於(yu) 機構及在編人員的經費支出。

第二十條  捐贈財產(chan) 的收支管理情況,應接受審計機構的審計和民政部門的監督,並向有關(guan) 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紅十字會(hui) 應當嚴(yan) 格遵守國家的有關(guan) 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chan) 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條   各級紅十字會(hui) 應建立健全信息公開製度,規範信息發布,在統一的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hui) 公布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hui) 監督。

第二十條   紅十字會(hui) 應當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財產(chan) 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hui) 公布。

二十六條  紅十字會(hui) 應當定期向社會(hui) 公開其募捐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ge) 月的,至少每三個(ge) 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ge) 月內(nei) 應當全麵公開募捐情況。捐贈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ge) 月的,至少每三個(ge) 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後三個(ge) 月內(nei) 應當全麵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二十七條  紅十字會(hui) 使用捐贈財產(chan) 開展人道救助,應采取適當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資助標準、資助流程等相關(guan) 信息。

二十八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e) 秘密、個(ge) 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第六章  附  則

二十九  製度許昌市紅十字會(hui) 製定,並有解釋修訂權。

    第三十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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